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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深圳一小区17楼阳台因烟头着火找不到责任人,住户把楼上业主都告了,18楼租户被判担责80%;法院:找不到真凶,可能加害的住户先补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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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深圳一小区17楼阳台因烟头着火找不到责任人,住户把楼上业主都告了,18楼租户被判担责80%;法院:找不到真凶,可能加害的住户先补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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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DB电子电子游戏中心|游戏分类与玩法 2026-11-07 742 阅读 约 5.5 分钟

11月5日,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享高空抛物引起火灾的相关案件。 家住17楼的李先生凌晨被烟味呛醒,阳台已经烧起来了。消防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:起火原因是 高空掉落的火种引燃阳台可燃物, 监控没拍到,没人承认。他把楼上的业主、租户和物业一起告了。 经审理,法院认定18B房租户蒋某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,判决由蒋某承担 80%的补偿责任,19.3万余元 ;物业公司因管理疏漏承担 20%的赔偿责任,4.8万余元 。(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,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。) “我又没扔,凭什么让我赔?”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: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;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,有权向侵权人追偿。 三句话总结: 1. 能找到人,找那个人赔。 2. 找不到人,能证明“不是我”,你不用赔。 3. 证明不了,先赔;将来找到真凶,可以追偿。 在李先生这个案子里,消防在现场做实验:只有火源从18B或19B阳台抛落,才可能引燃17B。涉案其余楼层无人活动,只有18B租户蒋某在屋内、有抽烟习惯,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不在。最终被认定“可能加害”的,只有他一个。 火灾之后,先做四件事 一、拿到火灾事故认定书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、统计火灾损失,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,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。 二、现场影像,越早越好。 火扑灭后到清理前,能拍就拍。 三、列清单,找票据。 家电、家具、装修、租金、临时安置费,一项项列。 四、装修时留一手。 烟道止回阀、防火门、防火封堵,验收时拍照存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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